摘要:“法律人格扩展论”“人工智能发展论”“有限人格论”是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理论的三大论据.针对这些论据.可对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理论展开批判.首先.在法律人格理论层面上.“法律人格扩展论”的主张不合法理.法律人格发展至今始终是人类中心主义的.自然人的内涵外延无法涵盖人工智能.法人亦与其背后的自然人密切相关.其次.在人工智能技术层面上.“人工智能发展论”的幻想不切实际.现阶段人工智能虽具自主性.但不具意识、意志和理性.对未来人工智能的科幻想象亦绝不能成为法治的注脚.最后在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制度构建层面上.“有限人格论”的设想无法操作.其无法解决具体制度设计中的矛盾.无法实现法律的作用.且不当转移了责任风险.最终将有害于人的权利保障.因此.人工智能无法成为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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