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智慧法院建设中的战略合作开启了人民法院与科技企业全新的合作模式.它是基于“科技理性”与“法律理性”深度融合之需求的必然选择.比较来看.智慧法院语境下的战略合作同PPP模式、政府采购以及共建智慧城市存在差异.具有灵活性、平等性和公共性.内容上.战略合作主要致力于事实认定的精确化、法律适用的智能化和司法裁判的合理化.但战略合作不仅使得个人信息权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大.也容易导致成文法和判例法思维的混淆.且“大数据+司法”本身的科学性也有待商榷.有鉴于此.一方面应建立数据风险分配机制.对法院、合作企业和普通民众分别适用“透明原则”“有限原则”和“尊重原则”.另一方面则应不断优化智能司法裁判机制.通过战略合作提高数据采集、数据分析和数据结果应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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