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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平台漏洞实施侵财行为的刑法定性

摘要:利用网络平台漏洞取财的行为存在盗窃罪与诈骗罪定性上的争议,问题在于平台的行为能否体现财产权利人的意志,使平台背后的自然人发生“认识错误”。可根据行为人所利用平台漏洞的性质进行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将平台漏洞分为系统机械漏洞和业务逻辑漏洞。如果行为人单纯利用了平台的机械漏洞时,成立盗窃罪;如果行为人利用了系统预设的业务逻辑漏洞,成立诈骗罪。

关键词:
  • 诈骗  
  • 盗窃  
  • 平台漏洞  
  • 侵财行为  
作者:
刘昱彤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北京100088
刊名: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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