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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缺席审理规则的模式选择及展开

摘要:《仲裁法》等法规未规定仲裁的缺席审理规则,其有缺席判决主义和一造辩论主义两种选择。仲裁缺席审理规则的两种立法模式,在运行机理、审理方式、救济程序等方面不同。缺席判决主义背后蕴含完全义务,一造辩论主义背后隐藏狭义真实义务。其中,从程序模式、程序构成简便性等角度分析,一造辩论主义模式更适合我国仲裁程序。德国和日本仲裁法采一造辩论主义的立法模式,借鉴两种共通性的仲裁缺席审理规则,同时,从事实主张、证据提交和证据审核认定等方面就仲裁缺席审理规则的内容进行明确。

关键词:
  • 缺席审理模式  
  • 一造辩论主义  
  • 职权审查核实证据  
作者:
林洋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刊名:
北京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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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北京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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