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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规制消费仲裁的必要性及规制路径

摘要:我国司法实践表明,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交易地位不平等及信息不对称之关系,易导致经营者利用消费仲裁协议侵害消费者权利,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简单规定了消费者争议的可仲裁性,除此之外,其他法律(包括《仲裁法》)对消费仲裁并无任何特殊规定,导致无法实现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争议解决路径之立法目的,因而在我国需对消费仲裁进行特别规制。在规制路径方面,基于比较法之视角,可采纳"事后条款规制路径",因该路径更易平衡仲裁之价值及消费者权益之保护。

关键词:
  • 消费仲裁  
  • 实质公平  
  • 形式公平  
  • 事后仲裁协议  
作者:
李颉
单位:
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2017级
刊名:
北京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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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北京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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