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第三方出资因其有助于保障经济弱势方的救济权,在国际仲裁中广为使用。为规制第三方出资行为、保障仲裁程序公正,应当对第三方出资信息予以披露。其中披露涉及仲裁员和受资助者两个主体:仲裁规则应将仲裁员与第三方出资者的关系纳入披露范围,若仲裁员恶意不履行披露义务,仲裁员应承担民事或纪律责任,裁决也可能被撤销;同时应在仲裁规则中明确受资助者的强制披露义务,即尽早向当事人和仲裁庭披露第三方出资的存在及身份,特定情形下向仲裁庭披露第三方出资协议。我国现有规则对第三方出资的披露规定尚不完善,因而有必要在《仲裁法》中明确仲裁员的披露义务,在仲裁规则中规定仲裁员和受资助者对第三方出资信息的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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