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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遗嘱形式及其形式要件完善

摘要:民法典继承编应当对打印遗嘱设置更为严格的条件,除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尚应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上要求遗嘱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应明确规定口头遗嘱的适用范围,同时允许见证人使用书写之外的记录方式。在见证人无法觅得的情况下,允许遗嘱人运用现代通讯方式将其遗愿告知见证人,以给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提供更多的使其有效的方式。应对录音遗嘱的具体见证程序和内容予以完善,制作录音遗嘱时遗嘱人、见证人应分别口述自己的姓名、性别、籍贯等身份信息以及录音遗嘱的制作地点、时间。密封遗嘱既具有自书遗嘱之私密性,又具有公证遗嘱之强证据力,而且密封遗嘱如不具备应有的形式要求,尚可转换为其他遗嘱形式。

关键词:
  • 遗嘱  
  • 遗嘱形式  
  • 民法典编纂  
作者:
赵春
单位: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刊名:
北方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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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北方法学

北方法学杂志紧跟学术前沿,紧贴读者,国内刊号为:23-1546/D。坚持指导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创办于2007年,杂志在全国同类期刊中发行数量名列前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