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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的“单位”与单位人格否认

摘要:单位犯罪的"单位"之所以能够成为犯罪主体,是因为其有独立的人格,处罚单位可形成犯罪的抑制与预防功能,以及刑法不得忽视法人实在论的公共政策命题。基于此,应当承认一人公司可以成为犯罪主体。鉴于我国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罪刑标准大多差异悬殊,为防止自然人不当减免刑事责任,在部分场合应当否认单位犯罪人格。单位人格否认的刑法教义学根据是间接正犯理论,即自然人利用无犯罪故意的"工具"单位实施犯罪。单位有无被自然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判断的关键是有无形成独立的意思,判断的资料是单位的财产、业务与人员是否与控制人出现混同,以及有无单位守法文化、是否制定了单位适法计划等。

关键词:
  • 单位犯罪  
  • 法人人格否认  
  • 单位意志  
作者:
魏远文
单位: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刊名:
北方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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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北方法学

北方法学杂志紧跟学术前沿,紧贴读者,国内刊号为:23-1546/D。坚持指导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创办于2007年,杂志在全国同类期刊中发行数量名列前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