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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主观罪过的认定

摘要:对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主观罪过的研究和准确认定,有利于防范人工智能技术风险,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进步。研发者设计以实施犯罪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智能机器人时,对于智能机器人造成的一切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主观罪过应被认定为直接故意。研发者设计以实施非犯罪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智能机器人时,对于智能机器人造成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当研发者违反了注意义务且有刑法明文规定时,其主观罪过应被认定为犯罪过失。应根据智能机器人的“智能”程度分“直接过失”、“管理过失”、“监督过失”三种类型来确定研发者犯罪过失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
  • 人工智能  
  • 研发者  
  • 犯罪故意  
  • 犯罪过失  
  • 认定标准  
作者:
刘宪权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刊名:
比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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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比较法研究

比较法研究杂志紧跟学术前沿,紧贴读者,国内刊号为:11-3171/D。坚持指导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创办于1987年,杂志在全国同类期刊中发行数量名列前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