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体系不必重构

摘要:在人工智能时代,有必要甄别何者才是刑法面临的真正挑战,而不能动辄以新技术、新风险为由建造新的智识系统。人工智能只是人类为自身之目的而研发的高级工具,它无法被赋予“权利义务统一性”,难以改变二者之间的主客体关系。由于法人具有非生命体形象,学界常常借助单位犯罪类比论证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但二者存在根本不同的运行原理,肯定论对刑法中的“辨认控制能力”的认识也存在严重的以偏概全。惩罚人工智能不能实现报应、预防等目的,对其设定的刑罚引发了“技术失控-技术可控”“特殊预防无效-特殊预防有效”“刑罚设计-非刑罚性”“AI主体性-AI工具性”“消减风险-加剧风险”等五大悖论。在人工智能侵权案件中,犯罪主体只有自然人或单位,人类中心主义的责任体系具有恒久适应力,不能因应前沿科技而将刑法重构为技术管理法,更不能将之建立在修辞和想象之上。

关键词:
  • 人工智能  
  • 主客体关系  
  • 权利义务相统一  
  • 罪责能力  
  • 刑罚悖论  
  • 技术管理法  
作者:
冀洋
单位:
东南大学法学院; 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暨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
刊名:
比较法研究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期刊名称:比较法研究

比较法研究杂志紧跟学术前沿,紧贴读者,国内刊号为:11-3171/D。坚持指导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创办于1987年,杂志在全国同类期刊中发行数量名列前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