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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作为性

摘要:本文试证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作为犯。本罪实行行为是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而非不能说明财产来源;在行为形式划分的诸学说中,规范说更合理;根据规范说,持有违反禁止性规范,故属于作为而非不作为;“不能说明来源”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并非实行行为,但对不法判断仍有实质意义。

关键词: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行为形式  
  • 规范说  
  •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作者:
毕寓凡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100088
刊名:
昌潍师专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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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昌潍师专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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