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善意既是一个规范性概念又是一个描述性概念,《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中关于善意判断的规定,需要从事实和价值两个层面去厘清。善意在事实层面判断时既有目的因素也有认识因素;在制度价值层面的判断时既有对效率的主要追求,也有对公平的恪守和坚持。虽然认识因素在民法体系的划分和衔接中逐渐成为善意判断的主要对象,但认识因素仍可细分为认识能力、认识依据和认识结果,而善意的判断正是在公平价值的指引下,结合认识因素按照先判断认识错误有否,后判断错误可归责性的逻辑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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