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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自由的人权属性及其适用

摘要:新世纪以来,网络空间逐步从"以技术为中心"的无主地体系转变为"以人为中心"的权利体系。本质上,以人为中心的互联网自由体现为以权利为本位。互联网自由包括互联网表达自由、互联网信息获得自由、互联网基础设施和设备的可获得性以及互联网通讯自由。然而,互联网自由是相对的。对互联网自由的限制应至少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限制措施为法律所明确规定;二是措施满足合法性目标;三是措施具有必要性。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互联网规制政策并不违反国际人权协定。人权问题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我国应在法律上明确信息利益主体的救济机制和争议解决方法,有理有据地保障网络空间的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并增强国内外互联网基础设施和设备的可获得性,解决地区性的"数字鸿沟"难题,以此打造全人类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关键词:
  • 互联网自由  
  • 限制自由  
  • 国际人权协定  
  • 中国互联网规制政策  
作者:
孙南翔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北京100720
刊名:
法律科学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期刊名称:法律科学

法律科学杂志紧跟学术前沿,紧贴读者,国内刊号为:61-1470/D。坚持指导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创办于1983年,杂志在全国同类期刊中发行数量名列前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