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能正确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特别是将经济纠纷当作经济犯罪处理,会带来严重危害。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混淆交叉的原因除了有些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本身不易区分外,地方经济利益驱动、公安机关办案经费的制约和当事人的不当干预也是重要的原因。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区分应当通过实体法、程序法和公安体制改革系统实现。实体法上的区分应当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程序法上应当加强审查立案时的制约,完善立案后的监督制约与争议解决。此外,还应当改革公安体制机制,消除利益驱动和办案经费的制约,妥善处理当事人的不当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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