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数据与信息紧密相关但又有区别。基于视角和立场的差异,数据产权归属存在不同声音,应按照物权法原理来界定。从制度经济学和法学两个维度来看,公共数据产权归属国家;自然人或企业自身参与市场活动产生的显名数据产权归属于数据产生者,互联网平台双边或多边交易产生数据的产权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归属一方或多方共有;清洗脱敏、匿名的增值数据产权归付出劳动者即添附者。数据产权体系涉及诸多主体,在数据使用方面,应坚持基础数据重在权利保护、增值数据重在自由流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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