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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研究杂志部级期刊

  • 主管单位: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主办单位:上海市犯罪学学会

  • ISSN:1671-1130

  • CN:31-1809/D

犯罪研究杂志

犯罪研究 2019年第02期杂志 文档列表

犯罪研究杂志理论研究
2-9

“厅校合作”的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内涵蕴意和要素构建

作者:王春梅 单位:甘肃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新时代,狱政实务和法治国家建设要求监狱学专业教育改革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厅校合作'的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应运而生。'厅校合作'的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确立了司法厅协同高校育人的主体地位,体现了厅校双方在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中真诚沟通、紧密合作、资源共享的蕴意。'厅校合作'的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以复合型监狱学专业人才为培养目标,以社会发展和狱政实务需求为监狱学专业课程体系构建动力,以司法厅和院校双方协同育人为培养过程,厅校双方通过资源互补和共享,最终形成协同育人效应。

10-20

中国失踪儿童的特征分析——兼论建立儿童失踪的风险标准

作者:周俊山; 陈小燕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

摘要:在人口失踪案中,儿童因为更易被拐而更受重视,但缺乏对失踪儿童风险的评估,儿童失踪信息标准不合理。依据'宝贝回家'网失踪儿童登记数据,采用定量研究方法分析发现,失踪儿童年龄0-7岁,集中于3-5岁,主要是男孩,随着年龄增长,女孩增多,失踪时间9-19时最高,独自外出途中居多,失踪地点主要集中在公共场所,多是农村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中低阶层家庭的占大多数,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以及买孩子聚集地,失踪风险较高。基于这些结论,建立了一个儿童失踪风险标准,以便更好地查找失踪儿童。

21-27

多维协同教育体系下的女犯改造与再犯罪预防——传统监管改造经验的借鉴与发展

作者:陈珏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市司法警官学校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监管改造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在长期实务中形成的一些经验尤为珍贵。其所蕴含的原理和精神虽然时代久远但仍具活力。女犯改造与再犯罪预防是监狱改造中的重要目标,当前女性犯罪比例不断攀升,探索有效的女犯改造体系成为重要课题。吸收'枫桥经验'等传统劳动改造经验的精髓,结合女性犯罪的特点,建立包含亲情协同、社区协同、帮教协同的多维协同教育体系是女犯改造和再犯罪预防的新路径。

28-34

设立共同犯罪的目的探究——兼论“行为共同说”的合理性

作者:郑慧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从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别出发,归纳出设立共同犯罪的两个目的,一是从严惩处,二是合理分配责任。两个目的之间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相互制约制衡的,与刑法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两大机能内在统一。探寻共同犯罪的目的,有利于解决共同犯罪作为工具在数额类、聚众类、过失类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中分配责任时可能面临的'无解',揭开'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争论背后的真实本质,给共犯理论注入新的生机。

35-44

刑事政策中“恶势力”犯罪的法律化研究

作者:王子渊; 肖姗姗 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东盟刑事法研究中心

摘要:恶势力犯罪从刑事政策到成为法律,其经历过的历史发展过程尤为重要。我国的司法实践对认定恶势力犯罪呈现出了多样化,丰富化的特点,为恶势力犯罪法律化提供了现实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共同犯罪理论,刑罚的功能以及有组织犯罪理论为恶势力犯罪法律化的提供了理论依据进,为我国恶势力犯罪法律化的路径及其法律化提供思考。

犯罪研究杂志实践探索
45-51

附条件不起诉处分对象修复效果影响因子实证分析

作者:刘作凌 单位:湖南商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强调个别预防、鼓励被不起诉人恢复损害、改过自新以及复归社会,具有修复式正义之精神。本研究通过访谈,了解检察官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认识和态度;通过对被不起诉人进行问卷调查,了解附条件不起诉对处分对象的修复性实践效果如何。研究发现,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如果有充分的对话与协商机会,则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效果会更加显著,同时,附条件不起诉带来的修复式正义实践效益多体现在程序要件上,也即检察官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中表现的态度。因此,创造一个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以更关怀的态度对待被不起诉人,增加其改过自新的意愿,使具有修复式正义精神的附条件不起诉充分发挥其社会综合功能。

52-58

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认定与类型化构思

作者:袁野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庭

摘要: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存在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中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特征,因而在认定上主要存在着未遂犯说和中止说的争议。准确认定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定性,需要从刑法理论出发正确认定行为人之后放弃行为的性质,并判断侵害行为是否已经实行终了。从这两方面来看,未遂犯说更为合理。但也应该看到,无论是未遂犯说还是中止犯说,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命题的论述上,缺乏类型化的思考。因此有必要从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命题本身出发,厘清思路,构建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类型化特征。

59-69

虚假诉讼罪的司法实务反思与规则重塑——基于对近三年全国虚假诉讼罪司法案例的实证分析

作者:俞小海; 邓梦婷 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视野,为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提供了有力支撑。通过对《刑法修正案(九)》施行近三年来全国法院138个虚假诉讼罪司法案例的宏观梳理和微观剖析,可以发现本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入罪标准把握不明确、犯罪形态认定模糊、量刑情节适用不规范、刑民衔接程序不充分等问题,由此导致本罪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宽''严'失衡,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本罪的惩处效果。应从入罪标准、犯罪形态、量刑情节、民刑衔接、案例指导等五个方面对虚假诉讼罪司法实务的操作规则进行重塑。

70-77

P2P校园网贷犯罪风险及防控

作者:钟升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P2P校园网贷在广告宣传内容上更具诱导性和欺诈性,大学生债务的扩张性、催债手段的私立性和网络的隐蔽性都增加行业中的犯罪风险。由此,可能发生对大学生群体财产、人身权利的犯罪,同时可能涉嫌妨碍了社会秩序犯罪,甚至诱发大学生犯罪风险。要规范P2P校园网贷行业,做好平台和大学生两处源头的风险防控工作,设置符合大学生群体的特殊金融借贷规则,逐步建设高校学生的信用体系。完善监管体制,强化高校在政府事前监管中的作用,事中建立同高校的信息数据共享,公安和高校要及时有效的介入避免更严重危害。注重金融消费知识和观念教育,建立政府和社会、校园和家庭的多元化多层次教育模式。

犯罪研究杂志环境治理
78-85

污染环境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刘晓光; 马珣; 曹瑾 单位: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二部;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摘要:污染环境罪在客观方面、主体范围、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上存在较大争议。污染行为中的处置行为应当与放、倾倒在行为方式上具有同质性;暗管和容器的认定不应机械化理解。污染环境单位犯罪的认定要求单位内部的成员之间按照单位的统一要求,相互联系、作用、协调一致。环境污染罪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包括污染物生产者、污染行为实施者、污染行为帮助者和污染物利用者。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认定复杂,应当坚持相对性、统一性和排他性原则。

86-94

浅析污染环境罪与排放标准的关系

作者:毛颖洁; 李怡文 单位: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摘要:2018年12月,上海市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正式施行,相较于2009年地标,部分重要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的收严导致刑事犯罪入罪门槛大幅降低。检察机关在把握此类案件时应当谨慎,在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时应当重点考虑场地环境背景值、意外事件、因果关系等几个重要影响因素。

犯罪研究杂志检察官论坛
95-101

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版的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索——以基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视角

作者:潘如新; 朱蔚; 吴小青; 严凯 单位: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侦监部;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

摘要:一、'枫桥经验'的发展脉络:传统与创新'枫桥经验'跨越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封闭社会与改革开放两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已走过了55年的历程。对于'枫桥经验'发展历程的划分,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1]按照主流的观点,'枫桥经验'的发展历程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即教育改造'四类分子'[2]阶段(1963年—1978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阶段(1979年—2002年)、平安建设阶段(2003年—2012年)、社会治理阶段(2013年至今)。之所以作这样的划分,并不是随意而为,而是与其矛盾的转变和思想的变革有重大关系,主要体现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划分上。

102-106

“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刑法定性

作者:金懿 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

摘要:上海市公检法联合的《关于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对'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可以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司法实践中,以诈骗罪规制'套路贷'案件,仍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存在构成要件不符的问题。如对前置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调整,以非法经营罪规制'套路贷'案件,既能够较好地处理法理与逻辑相矛盾的问题,又能够对依法妥善处理'套路贷'犯罪案件提供有效路径。

107-112

鉴定意见在“假冒”类案件犯罪数额认定中的适用

作者:陆锋; 金华捷 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铁检分院); 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假冒'类案件[2]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的一类较为常见的刑事案件。在这类案件的犯罪认定中,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涉及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销售金额一般是认定危害行为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主要依据。当前,'假冒'类案件犯罪数额的认定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能够相互印证的言词证据;其二,涉案人员制作的'假冒'类行为的书面记录;其三,侦查部门委托专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其中,针对相同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鉴定机构所鉴定出的市场价格必然会高于涉案人员实际销售的价格。因此,依据鉴定价格认定犯罪数额的案件量刑结果往往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