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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天津市建筑业“增值税”的调整方法

摘要: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施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1]。建筑业增值税的计税基数为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是价外税。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两种,分别是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5]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又陆续进行了两次调整。建筑业因其本身规模大、工期长等特点,很可能同时跨越两种或多种税率时间段。截至目前,增值税税率(简易计税法税率、一般计税法税率)在不同的时间段、不同的工程背景下可能会有5种不同的组合。计税方法和增值税税率的选择直接影响工程造价。如何正确选择计税方法和增值税税率,通过分别举例说明文章认为,建筑业增值税调整原则为遵守合同约定,尊重事实分阶段按实调整,便于计量。

关键词:
  • 营改增  
  • 增值税  
  • 简易计税  
  • 一般计税  
  • 增值税税率  
作者:
邵玉霞
单位:
天津广正测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300040
刊名:
工程造价管理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期刊名称:工程造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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