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7年起实施的两高解释,正式确立了检验报告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和地位。但检验报告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却遭遇了与鉴定意见混同、辩护方缺乏有效质证手段、检验人员出庭率低、法官审查认定形式化等困境。这与立法上对检验报告的模糊定位,缺乏细化的审查认定规则,检验人员出庭条件得不到保障等原因密切相关。因此,立法上应当明确检验报告的定位,赋予辩方可以针对检验报告提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权利,并根据检验报告的特殊性,制定可操作的审查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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