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采伐许可管制强度与森林质量变化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案例分析。结果表明,采伐许可管制强度加强不仅不能有效促进森林建设,反而有明显的负效应。制度构造分析表明,设定范围规定失度、限额规定失当的一系列问题,是抑制林农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性,阻碍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的关键。因此,采伐许可制度必须因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以防范生态风险为必要限度设定其实施范围,充分激发林农参与森林建设的积极性;对超出生态风险防范限度的额外限制进行补偿,实现采伐限制的国家权力与采伐自由的私人权利的平衡。同时,对《森林法》第32、33条作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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