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从表现形式上看与人类创作的作品相差无几,但究竟能否作为作品进行保护,则要从其创作原理及创作过程入手进行分析,目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运用算法、规则,套用已有模板得出的结果,不符合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为了避免对既有的著作权理论体系造成冲击,不宜将其直接认定为作品,但由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作品类似,同时,出于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考虑,应将其作为著作权的特殊保护对象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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