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侦控机关移送案卷时存在着筛选有罪或罪重证据,忽视、隐匿无罪或罪轻证据的“证据偏在”行为。对抗因素导致检察机关角色定位存在偏差;科层制下考评机制导向的行为驱动;证据收集与审查的主体存在思维误区等是“证据偏在”产生的原因。可通过采取信息技术手段规制、建立侦控机关合理的内部考核机制和加强律师的外部监督等多种措施防范“证据偏在”,通过保证刑事案卷的完整移送来避免冤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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