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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的立法表达

摘要:针对物权法定的立法体例问题,物权法定应回归法典物权编,同时为贯彻限制私人形成自由的规范意旨,应表达为针对私人的禁止规范,而非针对公权力的授权规范。就其具体表述上,"法"之外延,应作宽泛界定,但凡有权为私人设置强制规范者,皆在其列。为便于适用,物权法定可设计为包含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之完全规范,可考虑的表达如:"当事人违反制定法或习惯法,创设新的物权类型时,其创设行为无效;约定异于法定之物权内容时,以制定法或习惯法未有其他规定为限,其约定无效。"

关键词:
  • 物权法定  
  • 类型强制  
  • 类型固定  
  • 立法表达  
作者:
朱庆育
单位:
南京大学法学院
刊名: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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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由华东政法大学主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学术刊物,国内刊号为:31-2005/D。创办于1998年,双月刊,在全国同类期刊中发行数量名列前茅。其主要栏目有:专题研讨我国反垄断法的修改与完善、信息社会与未来法治、域外法苑、评案论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