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规定中小股东可以基于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利润分配不公的情况提起抽象利润分配之诉,以维护中小股东自身的利润分配权。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司法介入边界过窄、适格被告范围限制、但书条款不明确、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等问题。通过将抽象盈余分配之诉纳入侵权责任之诉的框架,将大股东纳入被告范围;同时借鉴英美法系的“不公平损害原则”和“合理期待原则”对“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利润分配不公”的情形进行认定,改变举证责任规则,从而将中小股东利润分配权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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