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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困境及解决——以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为视角

摘要:合同诈骗属于刑法调整范围,合同欺诈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二者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行为人所承担的责任应当与他的行为成正比,如果将合同诈骗当成合同欺诈来处理,不仅会有放纵犯罪的可能,还会使因合同诈骗受到侵害的市场经济秩序得不到应有的弥补。另外一方面,如果将合同欺诈错误地当成合同诈骗从而引起检察机关的追诉程序,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也加重了本来并没有诈骗钱财的行为人的责任,这也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践踏。因此,对两者的严格区分是理论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 合同诈骗  
  • 合同欺诈  
  • 非法占有目的  
  • 数额认定  
作者:
程夏敏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上海200042
刊名: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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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紧跟学术前沿,紧贴读者,国内刊号为:23-1457/D。坚持指导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创办于1994年,杂志在全国同类期刊中发行数量名列前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