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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主体

摘要:无人驾驶汽车作为“互联网+”交通的新型运输工具,是机动车硬件与人工智能软件相结合的产物,它的登陆暴露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局限性,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面临困境,单一责任主体说与共同责任主体说成为争议的焦点。为预防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行为的发生、充分弥补受害人,与无人驾驶汽车运行危险具有密切联系的购买使用者、生产销售者有必要因共同危险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如此方可缓和无人驾驶汽车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并在规制和发展人工智能层面达到平衡。

关键词:
  • 无人驾驶汽车  
  • 侵权责任主体  
  • 共同危险行为  
  • 连带责任  
作者:
邹爱华; 王思宜
单位:
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武汉430062
刊名: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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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紧跟学术前沿,紧贴读者,国内刊号为:23-1457/D。坚持指导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创办于1994年,杂志在全国同类期刊中发行数量名列前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