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论证券机构虚假陈述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摘要:界定证券机构虚假陈述行为须对虚假陈述主体与行为性质进行规范,目前证券机构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标准过于简化,实证判决往往以不具有因果关系否定证券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起诉率与赔付率较低,金融消费者权益在民法框架中难以获得全面、有效的保护。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有助于遏制证券机构虚假陈述行为并给予金融消费者有效救济。惩罚性赔偿制度可率先纳入"科创板+注册制模式"的事后规制进行试点,具体适用标准如下:证券机构基于恶意或重大过失,以虚假陈述形式披露信息造成金融消费者损失,对该证券机构适用实际损失三倍以内的弹性惩罚性赔偿责任。

关键词:
  • 证券机构  
  • 金融消费者  
  • 虚假陈述  
  • 损失  
  • 惩罚性赔偿责任  
作者:
钱玉文; 周晓杰
单位: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江苏南京210023;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 江苏常州213164
刊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河南省教育厅主管的学术刊物,国内刊号为:41-1420/Z。创办于1986年,双月刊,在全国同类期刊中发行数量名列前茅。其主要栏目有:“纪念澳门回归二十周年暨港澳基本法实施比较研究”专题、法治中国、“自贸区法治建设”专题、民生法学、司法制度研究、法治文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