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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代表机构

摘要:代表机构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主体,自2011年实施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对其概念予以明确后,其与办事处、分支机构、子公司与业务代办人等组织机构的界限也渐趋清晰。作为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依据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代表机构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权有待进一步限定,而作为对外送达的途径之一,向外国公司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送达难的问题,将相关司法解释上升至专门的法律高度必然成为未来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
  • 涉外民事诉讼  
  • 代表机构  
  • 管辖权  
  • 送达途径  
作者:
王露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北京100088
刊名: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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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紧跟学术前沿,紧贴读者,国内刊号为:41-1396/C。坚持指导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创办于1986年,杂志在全国同类期刊中发行数量名列前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