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制度体系中,社会保险人的主体归属始终处于无着的状态,引发社会保险关系统筹、社会保险央地责任分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以及社会保险权利救济等诸多问题。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既有对社会保险理论认识的不足,又有社会保险实践对社会保险人理论定位的干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特征与社会保险基本原理中的保险人具有高度的同质性,理应塑造成为我国社会保险法上的社会保险人。通过身份归属的确认、公法身份属性的识别、组织机构的完善三个方面,型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人身份,并以此为起点逐步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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