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检察机关的双重身份如何获得平衡这一前提问题上,始终没有获得理论上的自洽,应当通过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置独立的公益诉讼机关解决双重身份的尴尬境地。而对于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中暴露出的程序性问题,可以通过扩大案件来源、完善调查取证程序、准确选择诉前程序的措施予以弥合,从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食品监管职权,维护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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