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现行的公司法下,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都存在着巨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以及公司内部行为的效力能否外部化两个方面。2018年8月,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司法解释的意见稿则主张通过引入相对人的审查义务来认定公司担保的法律效力。本文认为,在应对该问题时,可以从最基本的利益平衡原则出发,区分商法和民法不同的利益追求,区分不同公司类型和交易对象中第三人注意义务的范围和程度,从而平衡在公司担保活动中涉及到的各方利益,达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