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大陆地区规定的没收财产刑,是针对犯罪人合法财产进行的没收.对于这种附加刑的存在,我国大陆地区学界多有批评意见,但尚未形成潮流.从现行宪法出发,结合刑法基本原则和理念进行判断,没收财产刑是缺乏正当性的,应当予以废除.当然,这里有两个具体问题,会随着废除这一附加刑而凸显出来.一是如何看待资助型犯罪问题,如我国大陆地区刑法第112条资敌罪和第120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资助型犯罪的特点是,行为人运用其财产资助犯罪活动.当能够证明其财产确实用于资助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根据刑法第64条进行没收即可.二是如何解决财产属性困难的问题.没收财产刑存在的好处是,可以解决证明困难的问题,即当无法充分证明被告人的财产来源于犯罪或者系犯罪收益时,则可以通过没收财产解决这一问题.没收犯罪人合法财产这一办案思路在实践中是存在的.因此,在宪法已经确立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这一基本宪法原则的前提下,刑事司法应当首先践行这一宪法原则,毕竟刑事司法是最有可能对公民私人财产权造成不当干涉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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