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治社会要求信用信息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既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又不应当以牺牲公民的隐私为手段。如果公民个人合法的隐私权被假以公共利益为名在信用信息公开的支配下被无视与践踏,那么该制度本身就缺乏存在的合理性。以信用信息公开中的隐私权为研究起点,分析在信用信息公开视角下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通过梳理我国现行信用信息公开立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现状,探究其中存在主要问题,借鉴国际上的立法经验,应从立法、程序以及法律救济三个方面完善我国信用信息公开中公民隐私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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