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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涉罪财物之没收

摘要:针对违法所得、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涉罪财物,我国刑法第64条专门设置了刑事没收条款。其中的追缴,是将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强制收缴;责令退赔,是在犯罪分子已将违法所得挥霍、使用或者毁坏的情况下,责令其按违法所得财物的价值退赔。追缴与责令退赔均属于刑事没收的前置程序,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为刑事没收提供保障性服务的涉案财产保全措施。返还,则是法院将犯罪分子通过非法行为获取的财物还给被害人。返还与没收,都属于对财物的实体处分措施。刑事没收是独立于刑罚或保安处分以外的法律措施,其与刑罚、保安处分共同组成对抗犯罪的体系。

关键词:
  • 刑事没收  
  • 追缴  
  • 责令退赔  
  • 返还  
  • 涉罪财物  
作者:
姚杏
单位:
南京大学法学院
刊名: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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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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