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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中行政行为的主动撤销——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0条第3款出发

摘要:史善芝诉郸城县公安局一案反映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第3款存在的问题,即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主动撤销的行为是否对重作的行为具有约束力,文本的模糊性导致理解歧异。从体系解释而言,该款解释应该适用于法院审判之后。而主动撤销不当行为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内在要求,这种撤销权在司法权与行政权的配置下应该是一种独立自主的权力。针对诉讼中存在的滥用主动撤销权的情况,现有的法律赋予了相对人及法院一定的救济及监督权,但对于诉讼外的主动撤销行为仍需以适当方式予以规制。

关键词:
  • 行政诉讼  
  • 主动撤销  
  • 自我纠错  
  • 司法尊重  
作者:
翁川龙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重庆401120
刊名: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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