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移植至我国虽然十年有余,但制度的预设功能迄今未能全面有效发挥,其原因是对制度的一些根基性问题没有厘清。合适成年人的法律地位不明、主体范围界定不清,导致实践中的做法不统一,甚至出现一些不当操作。合适成年人应当是独立且中立的诉讼参与人。合适成年人的主体范围应当囊括法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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