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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无效的损失赔偿

摘要:民事行为合法有效是构成表见的必要条件,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不能构成表见;民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第三人请求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应当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理。对第三人因民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所受到的损失,本人在主观上确实存在过错的,应当按照与行为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关键词:
  • 发生效力  
  • 损失赔偿  
  • 返还财产  
  • 共同侵权  
  • 民法总则  
  • 无意思联络  
  • 民事行为  
作者:
孙华璞
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刊名:
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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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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