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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权利的限制与恢复

摘要: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后,债务人的权利必然要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这是破产惩戒主义的应有之义,也是发挥制度导向作用的内在要求。关于债务人失权的限度,应当根据所适用个人破产程序的种类而有所不同,且债务人失权的范围和程度不应当是一成不变的,而应当采取动态和弹性机制,以最大限度确保债务人的权利受限与义务履行处于相对等的状态。失权期属于免责考验期的一部分,但不等同于免责考验期,具体来说,对于适用破产清理程序的债务人来说,失权期就是免责考验期;但对于适用债务调整和破产重整程序的债务人而言,免责考验期有可能长于失权期。也因此,债务人的复权时间与免责时间有可能不一致,复权期日以失权考验期经过为准,但免责期日应以免责考验期经过为准,二者不能相互混淆。

关键词:
  • 个人破产程序  
  • 失权  
  • 复权  
  • 免责  
作者:
毛琳
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刊名:
山东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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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山东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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