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美国金融联邦主义下,纽约州建立了以《金融服务法》、《银行业法》、《保险业法》为基础的金融监管法制。纽约州金融监管立法首先确定了多种监管目标,但其核心是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性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围绕核心监管目标,纽约州金融服务局的法律地位、监管权限、监管合作机制等在立法中得到了明确的界定。反观中国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过于偏重金融产业发展,而在确定金融监管权限时侧重于监管权的合法性和金融风险处置责任的分配,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关注不足。从比较法制来看,纽约州金融监管立法为中国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借鉴,即在地方金融组织稳健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双重监管目标下,通过内设专门的部门和投诉处理机制,以及反金融欺诈制度,建立具有普惠金融特征的地方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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