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世纪以来,西方法学界先后出现了"法律现实主义运动"与"新法律现实主义工程",形成了新旧现实主义法学。相比之下,旧现实主义法学在法律本体论和认识论上有不少创新,新现实主义法学在方法论上多有建树。总体来看,二者具有突出的理论和应用价值。对于希望早日全面建成法治社会的我国而言,有必要选择性地吸收传统现实主义法学的精神理念,并借鉴新现实主义法学的研究方法。具体来看,我国至少可以在司法裁判、法治建设与评估、法学研究等领域对现实主义法学进行积极的尝试应用,并在实践的基础上创建有自身特色的中国现实主义法学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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