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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自治视野下诉讼时效期间可否协议变更的思考——兼谈对《民法总则》第197条的批判

摘要:目次一、诉讼时效期间强制性之反思二、诉讼时效期间变更能否意思自治之比较法考察三、诉讼时效期间变更贯彻意思自治之正当性证成四、诉讼时效期间变更贯彻意思自治之具体路径私法自治使人成为法律关系的主要形成者,私法自治原则也始终构成支撑现代民法大厦的基础。然而,国家在私法关系从形成到消灭的过程中,素来不是一个旁观者,从民法典到外于民法典的民事规范,国家的强制处处可见,只是强制的性格、目的和效果不尽相同而已。[1]综观各国诉讼时效立法,相关法律规范中不乏强行性规范。正如德国学者梅迪库斯所言,消灭时效被赋予一种法律警察性质的宗旨,即要求债权人为公共

作者:
连光阳
单位:
湘潭大学法学院; 湘潭大学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
刊名:
私法研究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期刊名称:私法研究

私法研究杂志紧跟学术前沿,紧贴读者,旨在弘扬私法精神、阐述私法理念、精析私法制度,私法法典的完善和私法解释的精确贡献绵薄之力。坚持指导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创办于2002年,杂志在全国同类期刊中有很重的学术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