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第三人责任分担的类型化展开——以《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的解释论为中心

摘要:目次一、解释论上问题的提出二、有关安全保障义务人相应补充责任的论争三、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化构建四、结论:对《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目的性限缩一、解释论上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为《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管理人与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据该条第2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由该人承担侵权责任,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之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性'意味着责任顺位上先后有别。[1]受害人

作者:
王蒙
单位:
德国明斯特大学法学院
刊名:
私法研究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期刊名称:私法研究

私法研究杂志紧跟学术前沿,紧贴读者,旨在弘扬私法精神、阐述私法理念、精析私法制度,私法法典的完善和私法解释的精确贡献绵薄之力。坚持指导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创办于2002年,杂志在全国同类期刊中有很重的学术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