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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中的贯彻--以范某某巨额逃税案为切入点

摘要:《刑法修正案(七)》对逃税罪增加初犯免责条款规定的目的在于限制逃税罪的成立范围,避免纳税人轻易沾上逃税罪的“污名”,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该条款是对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是该政策“宽”的一面的具体体现。立法者为逃税罪所设置的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没有区分逃税罪轻罪和重罪,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核心的区别对待并没有在该条款中得以充分彰显。可以考虑将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限定为逃税罪中轻罪的情形。对于逃税罪中重罪的情形,如果行为人是初犯,而且又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以将行为人的事后行为作为从宽处罚的事由。

关键词:
  • 逃税罪  
  • 初犯免责条款  
  • 出罪  
  • 免除处罚  
  • 事后行为  
作者:
王志祥; 王奕琛
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875
刊名: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期刊名称: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紧跟学术前沿,紧贴读者,国内刊号为:41-1439/D。坚持指导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创办于1987年,杂志在全国同类期刊中发行数量名列前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