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罗尔斯和艾丽斯·杨将社会的基本结构作为正义的首要主题。然而,杨批评罗尔斯基于分配范式对社会结构的理解,将成员物化为单纯的善品占有者而忽略了其行动和交往的意义;分配的逻辑被过度扩展至非物质善品领域而将这些善品不恰当地实体化,从而将产生和决定分配的社会过程与制度性背景置于正义考察的范围之外。杨基于社会过程的视角,将社会结构视为主体间通过行动和交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历史结果,要求消除成员间结构性的压迫和宰制关系以保障其自决与自我发展的正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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