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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中的民法进路——以网络隐私语境中的个人信息权为起点

摘要:与隐私权相较,个人信息权是一种网络环境中的新兴人格权,可以经由《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条文确立。我国可以采用机构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模式保障个人信息权。自律模式部分,网络隐私权保护组织以及第三方认证机构可以逐步独立。我国应当以司法途径与管理途径相结合的方式实现网络安全,在线上身份证制度的构建上,应由《网络侵权司法解释》作出司法导向。现有的"通知—删除"规则可以改制为"通知一删除一反通知一恢复"规则,网络服务提供商并不应网民的要求永久性删除信息,而是需要等待反通知期间,以平衡提供者的经营自主权、网络用户的信息权、权利人的著作权等权利,以预测网络服务提供商收到通知后的行为后果。

关键词:
  • 个人信息  
  • 网络隐私  
  • 网络安全  
  • 反通知  
  • 行业自律  
作者:
吴才毓
单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
刊名:
网络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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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网络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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