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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刑法规制

摘要:关于人工智能可否构成犯罪,国外主要存在“心理要素说”“智能说”“法人类比说”“法定实体说”以及“当然主体说”等观点。人工智能成为犯罪主体的哲理基础是科学实证主义和道德二元论,现实条件是具备法律人格。智能可以成为道德。人工智能的道德生成进路有“实在论进路”“关系论进路”“认识论进路”等之别,“实在论进路”相对合理。处罚人工智能既能为处罚其他主体奠定基础,也能达到剥夺其犯罪能力的目的,还能产生附加价值。我国的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未来研究的重点在于:人工智能对刑法人类中心主义的挑战,人工智能犯罪主体的范畴、责任范围与程度,刑法如何介入对人工智能的规制以及人工智能犯罪的刑罚适用。

关键词:
  • 人工智能  
  • 人工智能犯罪  
  • 法律人格  
  • 可罚性  
作者:
彭文华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上海201701
刊名:
现代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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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现代法学

现代法学杂志紧跟学术前沿,紧贴读者,国内刊号为:50-1020/D。坚持指导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创办于1979年,杂志在全国同类期刊中发行数量名列前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