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注册资本认缴作为一种商事行为,行为主体遵守规制与反规制博弈将客观存在。在缺乏诚信、商业欺诈行为普遍的经济环境下,仍有必要保持适度的注册资本违法刑事处罚规则,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经济主体遵守注册资本法律制度,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但在肯定刑法保护注册资本制度的必要性时,应该认识到传统'资本三罪'中的罪状描述和内涵已不完全适用认缴背景下的资本犯罪现实,应该进行适应性修改和补充,如更改某些犯罪判断标准,设立新的罪名,使其符合新形势下的注册资本犯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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