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学术交流杂志CSSCI南大期刊北大期刊

  • 主管单位: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ISSN:1000-8284

  • CN:23-1048/C

学术交流杂志

学术交流 2006年第03期杂志 文档列表

5-9

马克思思想宗教化的“趋势”及其批判

作者:王志军 单位:山东大学犹太教与跨宗教研究中心博士后流动站; 山东济南250100

摘要:将马克思思想与宗教等同起来,是自19世纪60年代以来许多西方著名思想家,如B·罗素、卡尔·洛维特、保罗·蒂利希等解读马克思思想的一种“趋势”,这一趋势直至21世纪的今天仍具有相当影响。其主要内客是夸大马克思哲学作为一种世界观、人生观、历史观以及对人的理解与宗教(主要是指基督教)的相似之处,以此得出马克思主义是一种新宗教或准宗教的结论,否认马克思哲学的伟大意义。可是,认为以理性为特征的哲学与以信仰为根基的宗教本质有着明显不同;预言并非宗教专利,许多非宗教的思想家也会以预言和信仰的形式谋划未来、给人希望;马克思思想是与现实被压迫人民解放运动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同时,我们认为共产主义一方面包含世俗性、现实性的无神论色彩;另一方面又具有超越现实的形上性、理想性,这两种维度的同时存在是马克思思想与宗教区别的最重要标志。

10-13

传统儒家人之尊严的伦理化定位特质

作者:金明华 单位:广东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广东广州510090

摘要:儒家人之尊严的定位具有特殊性,它是一种不同于西方以理性为基础的政治、法律化的定位。儒家强调仁义作为人的尊严所在,体现出纯粹伦理化定位特质,将个体尊严指向道德优越感与超功利认同,排除了任何利益的维护和权力抗争,导致缺乏保障人之个体尊严的平等与权利观念。而自我尊严的“无我”和“忘我”的道德化主张,则严重限制了个人创造潜力的发挥和个性发展。

14-17

信仰与境界:试比较康德与牟宗三对圆善问题的解决

作者:陶悦 单位:黑龙江大学哲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要:圆善问题是康德与牟宗三共同关注的问题,但对之的阐述和实现方法却不尽相同。康德将纯德的实现视为一假设,将幸福理解为幸福之境,并最终以上帝来担保德福配称,使圆善的解决指向信仰;而牟宗三将纯德视为一呈现,将幸福理解为幸福之感,以自由无限心开德福一致之机,实是将圆善归约为一种境界。二者可谓异曲同工,其价值皆不在于可操作层面,而是在于以不同方式给不同传统下向善的人们以幸福的希望。

18-22

罗尔斯、诺齐克与德沃金权利正义论比较

作者:文长春 单位:黑龙江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要: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树立理性的权利观与正义观是情势所趋。罗尔斯、诺齐克与德沃金是当代西方最具代表性的权利论者在政治哲学领域,罗尔斯将正义之权利视为制度的“首要价值”,诺齐克将自由之权利视为政治正当性的“资格”,而德沃金则视平等之权利为“理性道德”。他们基于反功利主义立场,以权利对抗功利,通过对自由与平等的不同解读,制定了分殊的正义观,他们的分歧为我们权利正义理论建设提供了有益因子。

23-26

从精神的变形看自我的生成

作者:孙芳 单位:黑龙江大学哲学与行政管理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150086

摘要:尼采在《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中阐述了精神的三种变形,描述了精神的生命历程,骆驼、狮子和孩子象征着精神生成的三个阶段,经历了从吸取和继承,到反思和批判,再到超越和自由境界的过程。从时间的角度来看,成为你自己是结果,而自我的生成则表现了整个过程。从生成意义上来看,人是指向未来的存在,通过自我设计和自我规定,表现出生命的创造力。从当下之状态来看,人永远是未完成的生成者,超越当下之状态才能走向未来。

27-32

构建现代道德维系机制:道德建设的另一条路向

作者:姚剑文 单位: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江苏苏州215000

摘要:当前中国学界时道德建设问题的思考,大致有五条路向,即道德规范体系建设路向、道德建设的法律制度化路向、“个人美德”的诉求路向、道德建设的信仰致思路向和在道德与政治的相关性中探讨道德建设的路向。分而察之,五条思考路向都备有所得,也各有不足。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其所得的同时克服其不足,为思考道德建设开辟另一条更合理的路向。“道德维系机制”概念的提出,即为了满足这一理论需求。在走向现代化的中国,随着传统道德维系机制的解体,急需构建现代道德维系机制,使道德由外在约束和他律真正化为社会主体的内在约束和自律。

33-36

论和谐社会的审判公正构建

作者:丁建军 单位:荆门大学法律系; 湖北荆门448000

摘要:审判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其内涵是要在审判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在我国当前,由于司法理念的滞后以及体制或制度等一系列原因,审判不公及司法腐败现象较为严重,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我们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创新司法体制和制度,以保证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37-39

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路径探析

作者:姜晶玲 单位: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处; 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要:公司治理结构在当代的发展趋势之一是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公司治理。我国公司股权集中、内部人控制严重、外部监督机制失灵的治理现状,决定了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路径应是构建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套司治理结构,即将非股东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引入公司治理,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控制与监督。

40-42

《公司法》修订与相关刑事立法的完善

作者:乔骏 单位: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上海200000

摘要:公司制度实现了社会资本的集中,为市场经济和生产力的发展创造了基础。然而,公司制度也为很多经济犯罪活动所利用。我国《刑法》规定了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其中的一些规定与现实需要之间出现了背离。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缺陷缘于对公司制度的不成熟认识。随着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和公司法理念日趋成熟,立法机关对相关刑事立法进行修订已是势在必行。

43-46

我国公司并购立法探析

作者:王乃晶 单位:哈尔滨新时达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摘要:公司并购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优胜劣汰机制,具有调节生产,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在我国,由于公司并购产生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交替时期,公司并购立法存在看法律规范不系统、不统一、缺乏实践指导意义等问题。因此,完善公司并购特别是上市公司并购法律体系,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司并购法律规则,对于将公司并购这种资本运作模式成熟地引入中国,推动我国建立现代釜业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7-49

给付保险金性质辨析

作者:王春梅 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要: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三种类型。就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关系而言,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结果。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损失或被保险人死亡、伤残,保险人应当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但这是保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非为“承担保险责任”。

50-54

论现行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制度之不足及完善

作者:李小琴; 温珍奎 单位: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温州325000; 江西师范大学; 江西南昌330027

摘要:现行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制度存在四个方面的缺陷。首先,现行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制度诱使家长追求一个虚无的赔偿目标,造成了我国本已紧张的司法资源更趋紧张。其次,现行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制度过度增加了学校压力,影响了学校办学效果和办学声誉。再次,现行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制度使学生成为直接的受害者。最后,社会也受到深深的伤害:一是,学校在伤害事故赔偿中倒闭,所在社区的教育和社会发展面临困境;二是,学校陷入赔偿泥潭不能自拔,最终受封伤害的还是所在地区的教育和社会发展。

55-58

论违章建筑侵害赔偿

作者:刘宗胜; 乔旭升 单位:国防科技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社科系; 湖南长沙410074

摘要:违章建筑建造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任何权利,只是一种占有事实;对侵害违章建筑的行为,违章建筑建造人只能提起占有之诉,而不能提起基于所有权的诉讼;对侵占违章建筑的,可以请求侵权人返还原物,毁损违章建筑的,却只能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请求恢复原状。侵害了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而导致违章建筑人不能使用、收益的可得利益损失,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59-61

合理使用是诚信原则对著作权的限制

作者:刘李明; 冯云翔; 许玉镇 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 吉林长春130021

摘要:现代诚信原则在各国的立法当中不仅保留了形式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把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具体化为公平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等,体现为实质意义上的诚信原则。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规则就是一个具体化的诚信原则,是合理使用规则的法理依据。用诚信原则解释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具有充分的说服力。诚信原则指导下的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有效地平衡了使用者、权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为法官对合理使用案件的司法裁量提供了准则,因此论证了合理使用是诚信原则对著作权施加的限制。

62-64

国有企业改革中管理层收购法律问题探析

作者:何宏莲; 徐嘉辉; 王威武 单位:东北农业大学法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150030

摘要:兴起于西方20世纪60、70年代的管理层收购在我国国企改制、重组过程中作为一条解决国有资产退出的有效途径越来越受到关注,但其在我国实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尽管造成我国管理层收购种种问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还是体制和立法上的因素。因此,我们需要针时我国管理层收购的特殊性及其实施过程中的法律障碍,对我国管理层收购进行统一的立法规范。首先,尽快颁布实施《国有资产法》,使管理层收购中国有资产的保护有法可依,国有资产流失得以控制。其次,我们也应逐步完善和细化对管理层收购中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使之形成连贯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体系。最后,就是在目前情况下作为一种过渡手段可以时我国管理层收购进行专门的立法,待将来修改《会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时,将新法的内客吸收进去,从而完成两者的过渡和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