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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交流杂志CSSCI南大期刊北大期刊

  • 主管单位: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ISSN:1000-8284

  • CN:23-1048/C

学术交流杂志

学术交流 2008年第04期杂志 文档列表

1-4

马克思异化理论的社会价值批判纬度探析

作者:张志顺 单位:大庆石油学院人文科学学院; 黑龙江大庆163318

摘要:从马克思异化理论的历史发展脉络来看,马克思的异化理论主要关注的是社会异化的产生和消除,以及社会异化对个人发展的影响,个人在怎样的社会条件中才能获得全面和自由的发展。从马克思异化理论中提炼出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三个纬度上的意义,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而且这些理论中蕴含的社会价值批判纬度对人类社会的进步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5-8

近代西欧绝对主义思想论纲

作者:郑红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北京102249

摘要:“绝对主义(absolutism)”是指16-18世纪西欧君主制国家中,关于绝对王权、主权和国家理由的学说。这一时期在西方文明的演进史中处于特殊地位——它是中世纪到近代的桥梁,西方政治思想的某些方面正是在这一时期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作为当时官方的意识形态,绝对主义具有温和折衷的特征,使王权进一步抽象为政治共同体的权力和意志。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绝对主义思想退出历史舞台,但是它的理论成果奠定了现代国家理论的基础。

9-13

EPR论证之哲学意蕴

作者:陈国庆 单位:韩山师范学院政法系; 广东潮州521041

摘要:爱因斯坦等人用EPR论证,揭示量子力学内在地允许超光速现象存在——这和相对论相矛盾,以此反对以玻尔为代表的哥本哈根学派认为量子力学体系是完备的观点。可若干年后围绕检验贝尔不等式一系列实验表明,微观粒子确实存在超光速关联的现象,这就引出了量子力学和相对论这两大理论存在不相容这一重大理论问题。围绕上述问题的争论,启发了同时代及后来的科学家、哲学家,激励他们对以往的物理概念作深入思考,加深了我们对科学的发展是一个不断相对真理走向绝对真理的辩证过程的认识。

14-17

中西方传统思维方式差异研究

作者:陆文静 单位:齐齐哈尔大学外语学院; 黑龙江齐齐哈尔161006

摘要:中西方由于不同的哲学、地理、历史、文化渊源,思维方式方面体现出许多的差异。具体表现在思维的方法上的辩证、整体性与个体、分析和模糊性与精确性的差异,在思维进程或轨迹表现为迂回式、圆式与直线式的差异,在认识世界的途径上为直觉、体悟与理性抽象,从思维的结构分析表现为具象与逻辑思维的差异,以及伦理性与科学性,过去趋向与未来趋向方面的差异。了解中西方传统思维方式的差异,会有利于我们更有效地进行跨文化交际,缩短我们现代化的历程。

54-54

更正

-F0002

投稿须知

学术交流杂志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论坛
18-20

继续解放思想 坚持改革开放

作者:陈永昌 单位:黑龙江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哈尔滨150080

摘要:今年正值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30年来,我国发生了巨大变化,取得了巨大成就。鉴于此,我们要以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为契机,继续解放思想,加快改革开放步伐,构建服务型政府,打破行业垄断,提倡公平竞争。同时,要以开展各项活动为载体,浓化改革开放氛围,展示改革开放成果,推进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

21-24

改革开放30年中国农民工政策的演进及发展

作者:盛昕 单位: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 哈尔滨150001

摘要:随着20世纪80年代“民工潮”的兴起,党和国家对农民工问题越来越重视,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出台了一系列农民工政策,并根据形势发展,不断进行调整。从1978年到现在,国家对农民工政策经历了从紧到松、从严到宽、从无序到规范的过程。特别是2003年以来,国家加大了农民工政策调整的力度,解决了农民工遇到的许多紧迫性问题,使农民工的流动步入有组织、有领导、健康有序的轨道。

25-27

正义的实现次序——一个公民权利框架

作者:王思琦 单位:清华大学社会学系; 北京100084

摘要:正义是一个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然而,作为正义的两个组成部分的平等与自由却存在深刻的冲突,强调一方就会削弱另一方。如果将正义看作权利的价值基础,将权利作为正义的具体实现,进而确定不同权利之间的优先标准,就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解决这种冲突。公民权利的优先次序从高到低可分为:生命健康权利、人身政治权利、法律社会权利和经济文化权利四个序列,社会发展的首要目标是公民权利的范围和实现程度不断扩大,因此任何社会和经济发展,都不能以牺牲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代价。

28-30

公务法人制度探讨

作者:姜广俊 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武汉430072

摘要:在法国和德国的行政法中,公务法人制度是其行政主体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公务法人是指在国家与地方行政机关以外的,享有一定的独立性,并承担公共事务职能的法人组织体,可分为社团法人、公法机构和财团法人三种类型。在行政法中,公务法人是以公务为基础的分权形式,对中央集权是一种限制,它与国家、地方行政,构成一个国家的完整的公共行政体系。目前,我国行政法中,虽有行政主体的概念和制度,但由于没有理论和制度上分权的存在,造成了我国现行的行政主体制度存在着缺陷。表现在:第一,行政主体过于单一,范围不明确;第二,缺乏以公务为基础的分权制度。因而,我国应借鉴法国、德国的公务法人制度,理论上引入合理的公务法人的概念和类型,立法上对公务法人制度予以规范。

31-34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立法探析

作者:孔晓明 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山东青岛266100

摘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应对环境危机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不仅符合当前环境时代、信息时代与环境法制化时代的特征,而且是对可持续发展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国际趋势的响应。不管是对公众环境信息权的保护,还是对完善我国的环境管理与公众参与,完善我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立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在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中并没有一个合理的定位,当前对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层级过低,不应停留在法规与规章上,而是应该上升到法律的层级。以法律的形式对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立法也符合国际立法趋势。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立法,可以选择的模式有两种:一是建立一部专门的《环境信息法》;二是在环境法中明确环境信息公开的基本法律制度地位。

35-37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作者:黄有丽 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 郑州450000

摘要:“公共利益”是我国法律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术语,作为法律保留条款或说是法律限制条款,其本质是对个人和部分利益的限制,对全民或整体利益的维护和偏袒。“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有实体和程序标准。“公共利益”的实体界定标准主要有三个:(一)客观具体性。即现实中没有抽象的公共利益,针对某一具体情况时,其内涵不再是概括的、抽象的、不可确定的,而是具体的、可以确定的客观存在。(二)公共性。受益主体的共同性即共享性、受益内容的共同性即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提供主体的共同性即政府提供。(三)和谐发展性。程序界定标准主要包括:1.建立充分反映民意的民主程序;2.确立“公共利益”的司法审查标准;3.赋予人民群众拥有公益诉讼的权利;4.设置公共利益确认的单独程序四个方面。

38-41

论隐名合伙法律制度设立之合理性

作者:林艳琴 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875

摘要:隐名合伙是大陆法系合伙的一种形式,具有较强的合同特性,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多元化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自由与效率的法律价值取向,发挥着方便投资,有利融资,积聚社会财富的作用。鉴于我国现行立法对此未做规定,因此,从鼓励投资、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使市场主体获得广阔的投资发展空间;有效保护合伙人和债权人的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促进合伙组织的健康发展;促进尊重和保护合同自由原则的法制环境的形成和发展;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同是隐名合伙纠纷却判决结果不同的问题,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等等的角度出发,应该提倡设立该制度。同时,从各国现行法的规定和我国的立法实际看,宜将隐名合伙规定在未来的民法典中。

42-44

票据在制度中的独立性探寻

作者:侯银萍; 房绪兴 单位: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杭州310023

摘要:票据行为是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票据即票据行为,立足于票据行为,票据才具有其现实意义。票据作为商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民事衍生而来的,与民事有相同之处,但更有其独立性。民事的方式有意定、法定和指定等类型,而票据的方式较多为意定,其特定的方式决定了票据的独立性;民事既可以表现为书面形式,也可以表现为口头形式,而票据只能用书面形式,其在表现方式上具有独立性;另外,票据在追认权和责任承担上也表现出独立性。我国票据法对票据的规定相当简单,票据的许多关键事项从票据法的规定中不能得出答案。在实践中,票据出现的一些问题妨碍了人们对票据制度的正确认识。因此,为完善票据法律制度、解决票据纠纷,票据制度的独立性研究尤为必要。

45-4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探析——以其立法缺陷及完善为视角

作者:仲丽娜 单位: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动力支行; 哈尔滨150040

摘要:现行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惩治腐败分子的截堵性条款在价值层面上有存在的必要性,其立法宗旨是为了不使以非法手段获取财产的行为人由于证据不足而逃脱法律制裁。然而,它在现实运作中却由惩治腐败的锐利武器变成了规避法律制裁的保护伞,这种尴尬境况不仅仅是由刑法条文本身造成的,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我国目前反腐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与立法现状,需要修正本罪的刑法条文表述、扩大犯罪主体范围、适当提高法定刑、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同时建立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金融监管制度以及监督制约制度。最大限度地完善立法,实现立法本意,并为司法公正提供坚实的法制基础,从而在严惩腐败的同时维护刑法体系的统一性、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