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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交流杂志CSSCI南大期刊北大期刊

  • 主管单位: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ISSN:1000-8284

  • CN:23-1048/C

学术交流杂志

学术交流 2011年第03期杂志 文档列表

1-5

试析马克思主义存在形态多样性的原因

作者:王兰 单位:黑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哈尔滨150080

摘要:马克思主义自19世纪40年代创立以来,在其阐释史上一直是"一源多流"的状况。不言而喻,马克思主义阐释多样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马克思恩格斯文本的论战特性、马克思早期著作的缺失、马克思恩格斯思想的差异、变化的时代特征和阐释主体的个性特点五个方面。期望通过这种分析可以加深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质规定的一元性和存在形态多样性的理解,更加准确地把握马克思主义的当代形态。

6-9

马克思与哈贝马斯交往理论中价值问题的差异比较

作者:齐勇 单位:黑龙江工程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系; 哈尔滨150070

摘要:不同的时代会面对不同的危机与问题,而各个时代的哲学理论恰恰与其当下现实构成直接对话。马克思基于对资本主义大工业时代危机的洞见,哈贝马斯根据对当下资本主义危机的分析,分别建立了自己的交往理论。在两种交往理论蕴含的价值问题层面上分析,马克思与哈贝马斯由于在作为交往理论的基础的"生产实践"、"交往"范畴的理解上存在分歧,两种交往理论必然因此衍生出在价值目标上的根本差异,衡量历史进步的价值尺度上的差异,价值目标实现路径选择上的差异,影响力与现实合理性的差异。通过二者之间的比较,可以进一步地发掘马克思主义理论面对当今现实问题的生命力。

10-14

辩证法:在“拒斥”与“拯救”之间——分析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内在张力及其根源

作者:齐艳红 单位:南开大学哲学院; 天津300071

摘要:就分析马克思主义而言,其独特之处在于方法论,尤其在于对辩证法的态度。分析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起点就是拒斥辩证法。从表面看来,分析马克思主义的领军人物对辩证法持批判和拒斥态度。他们所拒斥的包括三种形式的辩证法:作为"特殊的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的辩证法;作为"黑格尔式"的辩证逻辑或辨证律;作为由黑格尔式辩证逻辑或辨证律所支撑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分析框架。但是,为了重建历史唯物主义,他们又不得不试图"拯救"某种经过分析了的、有意义的辩证法概念。科亨构建了一种"适度的"辩证法概念用以说明自由问题;埃尔斯特则从形式逻辑与辨证逻辑争论的"困境"中"拯救"出一种以意向性和因果性为框架的"矛盾"观念。对辨证法的矛盾态度构成了分析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内在张力。进而,由于实证主义与历史主义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传统中的对抗导致了分析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非历史主义。

15-19

走向日常生活的人道化——论卢卡奇与赫勒的日常生活批判理论

作者:杜红艳 单位:黑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哈尔滨150080

摘要:20世纪以来,日常生活作为哲学研究的对象进入了研究的视野,在对人类生活现状的忧虑与反思中,处于不同生存背景和文化差异下的许多哲学家都不约而同地把目光聚集到了这一领域。其中,卢卡奇与赫勒都试图通过实现日常生活的人道化来克服人类存在的危机,然而他们理论的视角却存在着差异,并且呈现出一种逻辑递进关系。卢卡奇试图运用科学和艺术打破日常生活自在的合类性,从而克服人性分裂的危机;而赫勒把日常生活批判从审美视野推向了生存视阈,她更关注日常生活结构的改变,旨在实现人的生存方式的变革。二人对日常生活的分析和批判深化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微观维度。

20-23

求索与批判——兼论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的几个范畴

作者:郑龙云 单位:哈尔滨师范大学文学院; 哈尔滨150080; 黑龙江省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分院; 哈尔滨150080

摘要:人对社会和世界的反思与批判,实际上是对人自身的反思和批判。批判理论作为现代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潮中影响最大的流派,以其人本主义的传统,所关注的正是现代人与社会中深刻的矛盾性。历史的步履变得疲乏之时,却是世界进入沉思之际,世界的沉思是人的醒悟。人经启蒙而觉醒,到如今又因启蒙后的蒙昧而醒悟。智慧的醒悟通向和谐的本真世界。

24-28

东欧新马克思主义理论家民主思想述评

作者:胡雪萍 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德育与青年心理研究中心; 哈尔滨150001

摘要:东欧新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民主思想直接产生于东欧各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特殊历史实践中,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马克思、恩格斯民主思想的影响。他们在坚持马克思、恩格斯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强调实践的重大意义,提出坚持走社会主义民主道路,积极促进社会全方位的民主建设,实现政治的道德化。这些思想不仅构成我们省思国际社会主义运动复杂历程之不可多得的话语资源,同时还直接影响到哲学内在价值的延伸。

29-32

略论传统儒家命运观

作者:张英 单位: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 哈尔滨150080

摘要:儒家承认每个人都有独特的人生命运。为命和非命划定了不同的适用范围。在日常生活中,吉凶祸福、死生寿天的承受是非人力所能控制的,属于命的范畴;仁义道德、精神境界的高下等是"为仁由己",个人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就能获取的,属于非命的范畴。传统儒家对待命运的态度主要是"尽人事,知天命",知命有双重含义。一是自然之命的了解和不可违,二是道德之命的必须遵循。在做人修身方面完全是自己努力、选择、作为的结果。对努力过后的成果不过分关注,更注重在追求过程中的真心面对和行动。

33-35

现代新儒家文化观之检视

作者:杨威 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大学德育与青年心理研究中心; 哈尔滨150001

摘要:在中国现代思想史上,现代新儒家作为文化保守主义的典型代表,虽与"极端的文化保守主义"截然不同,但其文化精神仍与现代化精神之间存在着"滞差"。因此,现代新儒家及其文化观在当今中国多元的文化格局中只能处于边缘性地位,然而,我们却不能否认其存在的"合法性"。

36-39

现代性的三个向度

作者:汤剑波 单位:杭州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 杭州310036

摘要:现代性是一个多元与复杂的概念,至少可以从三个角度来开拓对它的理解,也相应地存在对后现代反思的三个视角:作为历史意识的现代性把现代性理解为一种不可逆转的、线性进步的、受普遍规律支配的且具有终极目标的历史过程与时间感。这种现代性忽视了差异的存在,对应的后现代主义则突出了空间因素的价值,肯定历史的特殊性与偶然性。作为启蒙的现代性确立了进步、理性、普遍性与主体性等原则,痴迷于客观性、精确性、明晰性、统一性与绝对性。在后现代主义批评中,启蒙现代性不仅没有给人类带来自由与解放,反而变成了披上进步与真理外衣的压迫与控制。而作为审美的现代性是对前两种现代性的反叛,渴望模糊性、多样性、混乱、瞬间、短暂与相对性等价值,凭借与日常生活经验的分化,追求救赎、拒绝平庸与体验瞬间。后现代主义艺术则呈现为去分化、无深度、无中心、无根据、游戏、模拟等特征。现代性的内在繁杂性,不仅要求反思视角的多样化,而且本身也构成思考现代性与后现代主义的重要动力之一。

40-43

对“科学社会主义”概念的哲学反思

作者:李滨 单位:浙江纺织服装学院易斯戴学院; 浙江宁波315201

摘要:从生存实践论境域来看,马克思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分析甚至不能冠以"科学的推论"意义上的"科学"一词。而从科学的标准来看,这种理论分析也绝不是纯粹信仰的论证。在生存实践论的境域内,卢卡奇所曾设想的难题——难以证明为社会主义而奋斗的力量蕴藏在社会主义之内,就必然有它的无力之处:它虚构出来的难题的建构方式表明,主体主义的困境依然被想象成如影子般地跟在马克思的无产阶级(共同体)理论后面,在这种言谈方式中实际上充塞着"实体主义"的思想语法。

44-48

论科学精神的价值理性

作者:张妍 单位:哈尔滨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哈尔滨150080

摘要:可持续发展理论所关注的精神文明可持续发展问题,需要人们深刻反思科学精神对自然科学的物质功效,与对社会科学的精神功效的整合,这也正是科学精神价值统一体的深刻内涵。科学理性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可持续发展理论与科学精神的价值理性有着内在的逻辑统一。从文化价值论层面、科学认识论层面、科学价值论层面、科学方法论层面探索科学精神价值理性,对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科学精神体现出科学价值理性;反思人与社会关系,科学精神体现了社会价值理性;反思人自身的思维运动,科学精神揭示了精神价值理性,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共赢找到了科学途径。

49-51

行政问责与政府执行力问题探究

作者:柳艳丽 单位:白城市行政学院; 吉林白城137000

摘要:构建责任政府,一个有效的途径就是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行政问责制的逐步完善,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这对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推动政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目前在我国是实际生活中政府的诚信缺失屡见不鲜,因此,健全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加强对政府执行权力的有效监督和约束,从根本上防止权力滥用和行政不作为,提升政府执行力,是一个十分重要和迫切的任务。

52-55

对民事法律行为“质”的评价与审视——兼评私人意志宣布与合理信赖之平衡

作者:王春梅; 赵涵锐 单位:黑龙江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 哈尔滨150080

摘要:各国民事立法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几乎无一例外地规定意思表示应该自愿、真实,并通过对意思表示进行"质"的评价来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但是,各国立法并没有因为民事主体的意志瑕疵而绝对否定其行为的效力,而是在私人的意志宣布与外显的意志信赖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以保护对意志的合理信赖。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一方面将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来加以规定和认识,另一方面却没有完全否定非自愿真实行为的效力,这既造成立法上的逻辑混乱,又忽视了对意志信赖的保护。因此,在私人意志宣布与合理信赖平衡的基础上追求意思表示的自愿、真实成为我国民事立法的应然选择。

56-58

我国侵权法上的共同侵权责任探析

作者:张荣霞 单位:北华大学法学院; 吉林吉林市132013

摘要:由于共同侵权行为涉及多数侵权主体,所以与单独侵权相比,其在很多方面都表现出了自己的不同之处,如加害主体的复数性、损害结果的同一性等。基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复杂性与对受害人保护的考虑,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共同侵权以类型化的方式加以规定。而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我国广义上的共同侵权行为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即:主观的共同侵权、客观的共同侵权、准共同侵权以及拟制的共同侵权。明确各种类型的共同侵权的特点、构成要件以及责任承担方式,能够使本来比较复杂的数人侵权问题变得更加明晰,这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地认定并解决数人侵权问题。而立法的原则性特点又要求我们要不断地完善有关共同侵权的基本理论体系。

59-62

论不动产登记制度之完善

作者:姚虹 单位: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民法教研部; 哈尔滨150080

摘要: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是物权变动安全的重要保障。民行交叉问题是登记行为复合性的必然结果。人民法院应当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起点,根据案件的客观需要确定诉讼种类。为避免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之间发生冲突,建议在立法上建立"一并审理"的诉讼模式,允许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裁决。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建立应注意与现行相关体制相衔接。不动产登记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的主要区别在于:登记官员是否有权对不动产物权的原因关系进行审查。因此,我国《物权法》确立的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形式审查职责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模式。申请登记人骗取登记的,依共同侵权理论宜确立申请人与登记机关的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