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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交流杂志CSSCI南大期刊北大期刊

  • 主管单位: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ISSN:1000-8284

  • CN:23-1048/C

学术交流杂志

学术交流 2012年第07期杂志 文档列表

5-7

学习张丽莉等时代楷模建设“大美大爱龙江”

作者:张翔 单位: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

摘要:年初以来,“最美女生”郭肖岐,“最酷爸爸”谢尚威,“救火英雄”王世伟、荆百岁、王世英,“救援英模”鸡西消防官兵,“最美女教师”张丽莉,“阻爆英雄”高铁成等一个又一个英雄人物在龙江大地接连涌现、灿若群星,在社会上产生热烈反响,感动和震撼着人们的心灵。张丽莉等英模的先进事迹,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的高尚道德情操,深刻诠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本质内涵,生动展现了当代黑龙江人大美大爱的崇高风范。

7-8

“大美大爱龙江”的内生动力与形象塑造

作者:王爱丽 单位: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

摘要:2012,以张丽莉为首的龙江英雄集群式涌现,绽放出美丽绝伦的人性光辉,展现出新时期龙江人的精神风貌,感动龙江,感动中国,感动世界,一个大美大爱的龙江再次让举世瞩目。历史告诉我们,这一现象的产生绝非偶然。亘古至今,黑龙江从来就是一块英雄辈出的热土。大美大爱龙江开发建设的伟大历程,是一部开放包容、无私奉献、追求崇高的雄浑史诗,

8-10

以大美大爱精神助推龙江道德高地建设

作者:徐德荣 单位:哈尔滨师范大学党委宣传部

摘要:公民的道德水平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志。近一个时期,张丽莉、高铁成、谢尚威、郭肖歧、王世伟、荆百岁等时代楷模的“最美”事迹,弘扬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着当代中国主流道德观念,充分展示了具有龙江特色的大美大爱精神,将具有优良社会文明的黑龙江再次推向全国道德建设高地。

10-11

“大美大爱”龙江精神刍议

作者:杨威 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大学德育与青年心理研究中心

摘要: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最美女教师”张丽莉的英雄事迹可谓感动龙江、感动中国。在向这位道德楷模学习的过程中,许许多多的人都被她的“大美大爱”精神所打动。张丽莉作为一位平民英雄,她是龙江大地道德生活领域中绽放的一朵美丽芬芳的人格之花,也是当前“大美大爱”龙江精神的践行者和先进典范。她用舍己救人的英雄壮举和博大情怀再次突显和印证了师德精神的伟大。

12-15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兴起、瓶颈及路径

作者:申来津; 朱颖慧 单位: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武汉430070

摘要:公民参与是民主政治的标志,也是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是公民参与公共事务、评价政府服务行为的民主活动之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政治民主化进程以及公民社会的崛起,为行风评议兴起和发展提供了现实条件。历经十余年的实践,行风评议的功过得失需要总结和反思,行风评议的实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公民参与的方式和程序有待进一步完善,民主的权重及官民互动有待进一步优化。从未来向度来看,必须积极培育公民社会成长,提升公民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必须健全民意表达机制,完善公民参与制度设计;必须建立评议回应机制,兑现评议承诺。

16-18

政府公共性的责任解读--兼与荀明俐博士商榷

作者:教军章 单位: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哈尔滨150080

摘要:以责任视阈诠释政府公共性问题是政府理论与实践发展的时代使命。政府公共性受到市场经济物化逻辑的现实场域干扰,不时显现出经济人理性的局域困惑而走向其本寓精神的悖论,其深刻的理论背景在于现代社会理性精神搁浅于形而上学化的思辨理性的事实。政府对公共性责任的践履意味着对尊重差异和协商对话的公共领域的完善,意味着责任政府基本价值理念的公共性确证。进一步对政府公共性的责任解读进行再解读,思考市场经济条件下最终能驾驭资本的民主建设与国家机器重构问题,以便对深化政府公共性问题的探讨有所裨益。

19-23

方东美论道家对中国佛教的影响

作者:施保国 单位:嘉应学院社会科学部; 广东梅州514015

摘要:方东美以学统而不是道统为研究思路,指出佛教从初传入中土时被称为“淫辞”到被中国知识分子所接受,主要与中国知识分子以道家哲学来理解佛学分不开。“六家七宗”中的本无宗最为根本,其开创者道安“完全是拿老子的道家精神去解释”,他的“无在万化之前”实是《道德经》里面的根本思想。支道林即色宗之要义与庄子“空虚以不毁万物为实”观念是相通的,其生命精神来源于庄子。僧肇的三大玄旨可见庄子之影响。道生的佛性论达到“佛道融会之巅峰”,他的“佛性自然”吸取了道家人性自然论,“佛性即理”吸收了庄子所谓的天理,“体法为佛”吸收了道家中对“自然”的体贴之法。华严宗则透过道家哲学领域的智慧阐释佛教。

24-27

中国近代科学主义与宗教的思想互动

作者:史书 单位:黑龙江大学哲学学院; 哈尔滨150080

摘要:五四期间,中国对科学可以说达到了“全国一致的崇信”。而在1922年发起的非基督教运动中,科学主义成为这场运动的主力军,其两大先锋就是进化论与实证主义。进化论认为宗教只是人类理智不够发达之时主观情感的投射与幻想的产物,随着人类的进化,终究会被科学所取代;而实证主义则强调宗教的一切从理性角度和用科学的方法来审视,都经不起检验。与此同时,科学主义也同样遭到了质疑,尤其是“科学万能说”被批判为同样具有宗教式的盲目崇拜。而关于科学是否能够完全替代宗教解决人生观和价值体系方面的问题,在学界却一直存有争议。

28-31

先秦时期主流幸福观之多维度比较

作者:王刚 单位:东北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教学研究部; 哈尔滨150040

摘要:以儒、墨、道、法四家为代表的先秦主流学派基于对自然、社会和人生等各个层面的深入思考,逐渐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主流幸福观。本文通过对先秦各家幸福观的物质维度与精神维度以及个人维度与社会维度的比较研究,厘清了其幸福观的主旨和诉求的内在差异,并创新性地将先秦时期主流幸福观的共性价值取向概括为“内求于己、知性自足”。先秦时期主流幸福观的多维度比较为我国现代社会生活中各个层次的幸福价值取向找到了传统文化的根源。

-F0002

贺信

摘要:《学术交流》杂志社: 热烈祝贺贵刊在“2011年度(《复印报刊资料》转载学术论文指数排名”中喜获佳绩!在“人文社科综合性期刊”全文转载排名中,共有596种期刊被转载,其中贵刊转载量(23篇)位列第47名,

学术交流杂志民商法研究
32-36

对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技术探讨

作者:祝杰; 徐卫东 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长春130012

摘要: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已为业界和理论界所共识。公司社会责任应该具有明确的法律内涵和外延,并且在法律的范畴内应该有其实现路径和责任的追究机制。这是公司社会责任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也是防止公司社会责任被泛化的核心要素。当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被作为一项法律原则予以确立,同时,这一法律原则也就贯穿于公司法的规则之中。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解决公司社会责任法律的实现问题。

37-40

破产重整中债权协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作者:李连祺 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哈尔滨150080

摘要:破产重整成功的关键取决于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协商结果。我国企业破产法建立了债权调查、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等债权协商制度,但在实践中出现了操纵危机、债权人利益保护失灵等问题。我国应设置预重整制度,即在重整程序开始前已经接受或反对重整计划将被视为已经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接受或反对该重整计划,该表决结果拘束全体利害关系人,以利于财务危机企业迅速进行重整。明确破产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破产管理人应在关系人会议召开之前提交重整说明书。完善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应包括债务人经营方案,以及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之间有关批准重整人交易的职权划分。

41-44

论平行进口中出口商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义务——平行进口相关当事人归责厘定

作者:王荣华 单位: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 哈尔滨150040

摘要:平行进口是国际贸易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长期争论的焦点,各国立场不一,莫衷一是。虽然对平行进口的定义与法律定位存在诸多不同的看法,但平行进口涉及的是知识产权产品的进出口,属于国际贸易法的规制范畴,已无异议。对平行进口商进口行为定性的研究固然重要。平行进口中出口商的角色亦不容忽视。对此,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重要国际公约,于第41条、第42条和第43条对卖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义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海关依法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的措施对平行进口中出口商知识产权瑕疵担保义务的履行也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解读相关规定,明确平行进口中出口商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义务,有利于平行进口中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为全面审视平行进口提供新的视角。

45-48

扩大我国器官移植供体来源的法律对策

作者:王荣平; 丁启明 单位: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 黑龙江大庆163712

摘要:随着器官移植技术在医学实践中的推广和运用,供体器官短缺日益成为阻碍器官移植事业发展的不利因素。但是,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器官移植的立法在扩大器官移植供体来源、促进器官捐献方面却无所作为,因此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加强器官移植知识的普及宣传、扫除器官捐献的观念障碍;制定“脑死亡”立法、确立脑死亡标准;构建便捷、高效、安全的全国性联动的人体器官捐献移植体系;扩大活体器官供体范围;对遗体器官捐献实行“必要回应”原则;建立人体器官捐献激励机制以鼓励器官捐献。

49-52

私主体参与社会救助之公法原理

作者:吴振宇 单位:浙江大学法学院; 杭州310008

摘要:私主体承担社会救助,能够通过契约明确受救助者与救助提供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受救助者的人性尊严,并透过受救助者的选择来提高满意度,诱导社会救助服务更具效率和质量、,私主体通过公办民营、民营公助、授权、委托等多样化形式在事业层面和决定层面参与社会救助,原有的政府职能转而由私主体来承担,行政以私法手段实现目标的措施日益增加,引起法律关系从“国家——社会”之二元对立转向“国家、市场、社会”多元合作。这种私主体参与社会救助仍需受法的统制,国家应通过行政法让市场主体更加负责,并负有担保责任和接管责任。